花218元体验"扇巴掌":被人打了一巴掌,能索赔吗

2026年10月2日 18:33 作者:法啊公众号 AI辅助创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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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 国庆假期,横某影视城的"短剧体验"火了。花218元就能"全资进组",当两小时主角,剧本里还有"扇巴掌"戏份——游客嫌不够狠还能加戏。可戏是戏,真挨了一巴掌,法律上怎么算?自己花钱挨打,还能索赔吗?这篇文章把"自愿挨打"的法律账算清楚。

一、事件复盘

据新京报·贝壳财经报道,横某影视城今年8月推出"短剧体验"项目,起步价218元(不含妆造),388元全包。游客可以"带资进组",配备导演、摄影、化妆、场记,从几十个剧本里挑角色,两小时拍出成片。其中不少剧本有"扇巴掌"戏份,有游客主动要求"能不能扇对手一巴掌",只要搭档没意见,导演就配合。 国庆期间,这个项目被挤爆,搭戏的NPC都不够用了。热闹归热闹,一个现实问题摆上台面:付费体验"被扇巴掌",如果真打出伤来,是"自甘风险"还是可以索赔?游乐项目里的身体接触,边界到底在哪?

二、法律核心拆解

(一)民事层面

先看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游客在付费体验中受伤,先找"有没有过错"。 再看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规则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注意两个关键词:一是"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",二是"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"。 "扇巴掌"戏份如果只是借位、假打,风险极低;如果真打,掌掴可能造成鼓膜穿孔、面部软组织挫伤甚至听力损伤,这不再是"文体活动固有风险",而是有意识地施加伤害。此时组织者(景区项目方)和"打人"的搭戏者,都可能要担责。 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,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景区推出含身体对抗的付费项目,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:动作设计要安全、要有安全告知、要有应急处置。

(二)行政层面

这类项目属于文化旅游新业态,监管部门对"真打"内容并非没有抓手。如果项目实际发生真实的掌掴行为,公安机关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实施殴打的一方进行处理;文旅、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对项目安全性、宣传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整改或停止营业。 值得对照的是剧本娱乐、密室逃脱等沉浸式业态的监管思路: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经营场所对剧本内容、场景安全、未成年人适龄提示等承担管理责任。短剧体验本质是"演"不是"打",如果设计里包含真实的身体接触和击打动作,就应当按高风险互动项目的标准配置安全告知、动作培训和应急预案——监管不会因为套了"拍戏"的外壳就放松要求。

(三)刑事层面

如果掌掴造成轻伤以上后果,实施者可能涉嫌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;即便够不上轻伤,多次随意殴打他人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还可能触碰寻衅滋事罪的边界。对经营方而言,如果明知项目会导致参与人受伤仍组织、放任,也可能因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被追责。

三、破除3个法律误区

误区一:我自愿挨打,挨了也白挨 自甘风险只适用于"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",而且明确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。付费体验"被真扇耳光"不属于活动固有风险,真打出伤来,该赔还得赔。

误区二:签了免责协议就万事大吉 项目方常让游客签"风险自担"协议。但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六条规定,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。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,签了也白签。

误区三:假打不用负责,只是开玩笑 如果"假打"失控变成真打,或者借戏份之名行伤害之实,一样要按过错担责,情节严重的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程序。

四、普通人实操指引

  1. 体验前问清动作边界:是真打还是借位?有没有安全防护和保险?未成年人参与这类项目,监护人更要先确认动作设计是否适合。
  2. 拍摄现场保留视频、合同、收费凭证,一旦受伤第一时间留证、就医、验伤。
  3. 受伤后先向项目方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实际损失,协商不成向文旅部门、12315投诉。
  4. 伤情较重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,轻伤以上可直接追究刑责并主张赔偿。
  5. 无论签了什么"免责协议",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都不受其约束。
  6. 索赔时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列入考虑范围——被当众掌掴、面部受伤,除了看得见的医疗费,精神损害同样可以主张。

五、结尾

娱乐方式越来越新,法律底线不能丢。花钱买的是体验,不是挨打的"许可证"。玩得开心,更要玩得安全——这份权利,法律始终替你留着。

参考文章

  • 新京报·贝壳财经《游客花218元在横店体验扇巴掌,专业剧组开始在横店陪游客演戏》
  • 中国新闻网《花200元当主演,横店拯救"竖店"》
  • 海报新闻《从看戏到入戏,横店微短剧旅拍出圈背后》